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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事,不一定你说了算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田芳昕 作

  在城市里,随着多层及高层住宅增多,居民大多采用楼上楼下的居住方式,很多生活设施都是共用的,这就使得传统平面的相邻关系发展成立体的相邻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与此同时,某些看似带有私人性质的行为,其实很可能会对邻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影响邻里关系的和谐。
  基于此,民法典对相邻关系进行详细规定,对个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为解决新型居住方式中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设立了准则。
  【典型案例】
  李某装修房屋时,为了拓宽客厅面积,改变房屋原户型,拆除原在客厅的卫生间,将厨房改成了卫生间。李某楼下的住户方某在装修时,发现有一根管道穿透屋顶楼板进入自家厨房顶部区域,并一路拐入卫生间后再接入主排水管道,当时只觉奇怪并未提出异议。不料想入住后,方某一家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且管道出现泛黄并散发出难闻气味,一家人心理上感觉不适,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与李某沟通无效后,方某将李某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将改为卫生间的厨房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魏巍
  “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魏巍说,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对于相邻不动产权人,如果法律允许大家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不动产,必然会导致纠纷与冲突,不仅不能使不动产得到充分利用,也将影响整个社会财产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一方面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内容,另一方面对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约束。
  具体到此案例中,由于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明确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方某对李某铺设排水管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对等的,李某在行使相邻权时也负有尽量避免损害方某合法权益的义务。案例中,李某装修时改变房屋户型,致使自家的卫生间设置在方某家厨房上面,给方某一家的心理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妨碍正常居住。李某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行为明显是对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的违反。另外,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合法合理。
  其实,相邻关系是一方权利行使的延伸和对另一方权益的必要限制,即为了给邻居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便利,另一方需要容忍自己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为了调和其中的利益冲突,民法典为相邻关系确立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要求大家行使权利时坚持顾全大局,尽量把个人行为对社会生产及公众生活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尽可能保障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坚持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状和先后顺序,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实现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这些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行为准则。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权的内容日益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民法典总结了我国民情社情和司法实践,对因土地通行、用水排水、修建铺设、通风采光、排放污废、施工防险等产生的较为常见的相邻关系进行了列举,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还对相邻关系的规制增设了“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的适用规则,扩充了相邻关系的内涵,为处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相邻关系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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