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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后,老伴居住问题咋解决?
民法典亮点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案例】男方甲与女方乙系再婚夫妻,甲在再婚前有一个儿子,还有一套房子,甲乙两人再婚后一直在该房子居住。甲考虑到自己年龄比乙大,且身体不太好,有可能会先于乙离开人世,他想让自己的儿子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还要考虑乙的居住问题。于是甲和乙约定,甲去世后,房子由乙居住,在乙去世后,房子由甲的儿子继承。但是甲又担心,如果让儿子继承了房子的所有权,自己去世后,儿子不让乙居住怎么办?
  【解读】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丽萍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廉高波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一旦甲去世,继承就开始了,甲的儿子就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那么,甲和乙签订合同后,乙的居住权也就是一个债权。由于乙和甲的儿子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甲的儿子对乙也没有赡养的义务。那么,甲的儿子在继承房子的所有权后,不让乙居住是完全可能的,乙的居住权也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么,在民法典将居住权规定成用益物权后,居住权自民法典实施时起,就可以作为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甲的儿子再不能以自己拥有所有权而拒绝乙在房子里居住生活。因为乙的居住权也是物权,可以对抗甲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甲和乙在签订协议后,还必须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的登记。如果两人没有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的登记手续,乙的居住权还是没有设立,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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