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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法院集中宣判醉驾案件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对7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7名涉案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7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均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对7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7名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的司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仍有不少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法官再次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提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徐萌 刘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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