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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本报讯
(陕西日报记者 甘甜 张英)11月26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5名被告人放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该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为发泄私愤、挟嫌报复,雇佣被告人王攀。王攀联络被告人赵章金,纠集被告人杨康、赵田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携带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3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放火犯罪、1次寻衅滋事行为。上述犯罪过程具有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暴力性等特点,因此,王朝阳等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章金、王攀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康、赵田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朝阳有期徒刑6年4个月,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此外,法院对同案另3名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宣判并决定进行判后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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