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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合法否?
案例:
周某系某村的村民,2013年8月5日,她带着5岁的儿子小刚到一家超市购物。里边的东西很多,周某便在超市里慢慢地挑选,由于只顾着自己选购物品,没注意到小刚看上了一辆小玩具车并拿在手上。周某交完钱往外走时,被超市里的老板拦住,指着小刚手中的玩具车,周某这才发现小刚手上的玩具车,连声道歉,并准备到收款台付钱。老板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她交90元罚款,才能让她走,否则,就要把她们送到派出所关起来。周某顿时吓得脸色都变了,赶忙给了超市老板90元钱,便匆匆回家去了。回家后,周某越想越气,没偷东西却硬是被当小偷给抓了,还交了冤枉钱,又落了个坏名声。于是她到法院起诉超市老板,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享有,未经法律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随意设定行政处罚条款。本案中,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也未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授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所以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如果在超市中发生了偷盗,应将违规的顾客交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和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偷窃的行为,小玩具车是她5岁的儿子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且被发现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小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因此,周某应该拒交罚款,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如今已交了罚款,她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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