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运用“法官+人民调解员”诉调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实质效果,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对向行人原告杨某推行的婴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婴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经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办理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委派人民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因双方情绪激动,分歧较大,未能就赔偿款协商一致,故安排时间组织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与人民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人民调解员”联动调解下,原、被告最终均同意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00元,现场以微信方式支付履行,使得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高质量的调解并促成当场履行既是群众的期待,也是法官的追求,杨陵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如我再诉”的理念,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