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使当事人“双方和解+及时履行”的圆满结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王某邀约张某前往某建筑劳务公司工地干活时,不慎导致右手拇指切割伤并拇短伸肌腱断裂。治疗结束后,张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张某认为他已经就赔偿金额做出了让步,不可能再次让步,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在本事故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相关细节,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围绕赔偿数额、给付方式展开了针对性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公司当庭向张某支付10000元,并于8月18日前向张某支付剩余的费用。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类案件中,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损害发生,广大劳务工作者在作业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安全保障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用工方要按照安全生产生活标准为劳务者提供安全措施和设施,并尽量为劳务者购买相应保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一旦出现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向张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张某受伤,理应承担各项赔偿责任。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