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初,原告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修车费等共计6930元,被告张某“避”而不见,无法达成调解,原告李某遂诉至杨陵区人民法院。
速裁团队在受理该案后,及时电话联系被告张某,并多次前往被告张某住所地进行送达,但均以失败告终。为深入了解被告张某“避”而不见的原因,办案团队主动前往被告张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系村内低保户,离异独居,生活困难。在该事故发生后由于其内心恐惧不敢上班,有抑郁症状,住院治疗三天后一直“躲”在家中。办案人员遂将该情况反馈给原告李某,李某深感同情,并愿意接受被告张某的适当赔偿。经办案法官多方沟通协调,被告张某的姐姐代其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至此该案成功化解。
(杨九妹 马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