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
抹掉名字也逃不掉债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文章字数:1,81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总有一些人费尽心思,试图通过投机取巧逃避债务。
从“假离婚”“友情赠”,到隐匿财产、低价转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可谓花样繁多。殊不知,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已针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明确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巧妙手段”进行“一键撤销”。
在此背景下,自欺欺人的逃债把戏,不过是现代版的掩耳盗铃罢了。
【典型案例】
李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某小区的一套房,2018年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人为王先生和李女士。
2020年12月,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广东省某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东莞某公司应支付张某货款及利息,李女士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查封李女士名下房产时,不动产部门反馈称,李女士已于2021年7月以婚内财产减名的方式,将该房屋所有人变更登记为王先生单独所有。房产在王先生名下,导致法院无法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李女士称,涉案房屋是2013年王先生和王先生的父母出钱购买,后在其要求下,将自己名字加到房本中。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决定分开生活。二人商议孩子的抚养权归李女士,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王先生称,自始至终不知道张某与李女士之间存在债务。
张某认为李女士转让房产的行为,导致不能以该房产清偿涉案债务,给其造成损害,故将李女士和王先生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李女士转让房产的行为。
【法官说法】
雁塔区人民法院曲江法庭法官孟君梅
“近年来,常有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甚至通过各种‘花招’恶意逃避债务。其实,只要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债务是逃不掉的。”孟君梅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专门对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恶意逃避债务进行了约束。
据了解,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孟君梅解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有偿处分财产权益。其中,处分时的交易对价是否明显不合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或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作为衡量标准。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时,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益。换言之,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而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债权人则要对自己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进行举证,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就非法债权行使撤销权。其次,债权人还要证明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孟君梅指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务人处置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
对于上述案例,孟君梅分析,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该房屋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依旧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份额。另外,李女士与丈夫变更涉案房产归属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其辩称双方因分开生活协商进行了财产分配,但这些都属于她和丈夫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最终,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李女士将涉案房屋登记至王先生名下的行为,要求王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李女士、王先生二人名下。
孟君梅强调,法院支持了债权人提出的撤销权诉求后,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的清偿,债权人需要另行向债务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孟君梅特别提醒,债权人如果想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提出撤销权诉讼的,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过了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另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