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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4日
特殊药品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项(节选)
文章字数:848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门诊保障水平,方便参保患者异地使用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减轻个人负担,近期,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特殊药品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特药管理
  (一)鉴定审核
  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特药治疗的,需填写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向就医地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审核备案。资格确认后,医院医保部门将资格认定备案信息及特药诊疗计划录入并实时上传到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二)备案时限
  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
  2.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三)管理方式
  特药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执行特药“三定”管理机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特药责任医师)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供药),确保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可控可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由各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公布,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全省互认。
  二、特药结算
  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购药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特药门诊报销政策。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购买使用特药,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而后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清算,清算流程按照省内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
  陕西省特殊药品申请流程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部分)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部分)
  
  省内其他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名单可在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http://ybj.shaanxi.gov.cn/gk/zcwj/300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