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2023-2024年秋冬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陕气专办〔2023〕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杨陵区在全区范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杨陵区实行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二、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区所有商户、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五、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积极宣传禁售禁放政策,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严打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对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87019706
区公安分局:110、87030110
杨陵区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