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已于2023年8月31日颁布。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颁布、201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同时废止。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新版《规程》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统一名称表述,将技能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专业技术类职业的“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统称为“国家职业标准”,新增专业技术类职业标准编制有关内容。二是优化编制程序,将职业标准的开发程序优化为组织开发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通过增加向社会征集相对成熟的标准稿的方式,缩短职业标准开发流程和时间,加快职业标准开发颁布速度。三是完善申报条件,涵盖各类有评价需求的人员,对企业职工、各类院校学生、技能类与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贯通人员、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明确,综合考虑促进就业需要和各类院校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评价需求,对申请条件进行优化调整。现节选部分内容公布如下: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技能类
一、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
1.学徒工:在师傅指导下,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工作。
2.五级/初级工: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3.四级/中级工: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4.三级/高级工: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5.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6.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7.特级技师: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领域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8.首席技师: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二、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确定技能等级级次,等级设置应为连续等级。职业技能等级实行“八级工”制,由低到高分为:学徒工、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能类职业标准仅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描述;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不作具体描述。
三、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专技类
一、专业技术等级划分依据
1.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术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术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技术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的条件
1.取得初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技术员职称。
(2)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的应届毕业生)或学士学位。
(3)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2.取得中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4)具备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3.取得高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等级: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方式、时间、设备
1、考核方式
从理论知识、专业能力两个维度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分别以笔试(机考)、实操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或机考方式为主,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考核主要采用专业设计、模拟操作等实操考核方式进行,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实际工作能力。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分别对笔试(机考)、实操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各职业等级考核的依据、分值结构、评分要求等作出说明。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分别列出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专业能力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数量的比例。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专业能力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应根据职业特点、考核方式等因素确定,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3、考核时间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和内容,分别列出各专业技术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的最低时间要求,以分钟表示。
4、考核场所设备
职业标准应对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分别进行描述。
四、职业标准评审会程序
职业标准初审会和终审会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专家评审组组长。
2.编写专家组代表汇报职业标准编制思路、等级设置、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及采纳等情况。
3.与会专家就职业标准进行质疑,标准编写组进行答疑。
4.与会专家逐条审定职业标准内容,编写专家组代表负责做好修改记录。
5.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6.宣读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