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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关于扣留车辆处理的公告
文章字数:244
  现将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2021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依法扣留的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204辆车辆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携带车辆的合法证明等相关凭证到大队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