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如今成为越来越多人丰富家庭生活乐趣的选择,但因看管不善导致宠物妨碍他人生活乃至造成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小明年仅3岁,于某天下午在小区院内玩耍时,被一条中型犬扑倒撕咬,致大腿根部被咬伤。事件发生后,小明父母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咬伤小明的宠物犬主人为同小区住户王某,因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公安机关遂给予王某行政处罚。该事件不仅导致小明父母支出医疗费,且对小明造成严重心理阴影,故小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意识到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小明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促使宠物饲养人规范饲养行为。通过法庭调查,本案系王某外出遛狗时未牵绳致使宠物狗随意乱窜所引发,考虑到双方为同一小区的邻里,且小明伤情已得到及时救治,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王某作为狗主人,因其对宠物看管不善致人受伤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小明的损失给予赔偿。同时,对原告父母也进行了心理宽慰,告知他们主张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叮嘱他们做好小明的心理安抚,避免因恐吓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经过释法明理,王某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对小明造成的身心伤害。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侵权情形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官提示
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外出时应对宠物采取牵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以免引起宠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宠物侵害后果的发生。作为路人,如不慎被他人宠物咬伤,应及时保留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用以维权。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