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7日
第30届农高会、中秋、国庆来临之际,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虚假宣传!
文章字数:1,481
  第三十届农高会召开在即,9月5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维护市场价格、广告秩序、禁止哄抬价格、虚假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内容如下:
  第三十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即将召开,恰逢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广告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稳定价格水平,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禁借第三十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进行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不得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违法广告;不得发布含有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内容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宣传。
  八、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九、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十一、严禁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
  十二、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积极履行承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服务承诺,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对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争取在第一时间协商解决完毕,接受、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广告领域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环境卫生及服务态度,全面保障农高会及双节期间示范区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价格、广告领域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价格、广告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