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等3人预谋通过承包耕地非法盗挖砂石出售的方式,将盗挖的砂石毛料分别卖给他人,共计非法盗挖砂石毛料14500立方米,价值1169667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