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城镇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价格
(一)居民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用水第一阶梯(每户每年0—144m3)价格调整为4.00元/m3;居民用水第二阶梯(每户每年144—207m3)价格调整为6.75元/m3;居民用水第三阶梯(每户每年207m3以上)价格调整为9.50元/m3。
(二)对于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1m3,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用水等,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
(四)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储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不得另行收费。由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储调蓄供水设施,要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示范区城镇居民供水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22〕69号)规范收费行为,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并按时公开运行成本,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及示范区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审计等部门监管。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行用水价格
(一)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6.00元/m3,特行用水价格调整为15.00元/m3,均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按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 943-2020)执行。
(三)超定额加价。定额内用水按标准水价执行,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过定额3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1倍;超过定额30%-5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2倍;超过定额50%-10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3倍;超过定额100%部分,按基本水价加收4倍。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四)特行范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未纳入以上特行用户的自动进入非居民用户价格管理范围。
(五)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可以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建立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如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调整变更,其调整变更部分将进行联动传导至用户终端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杨凌示范区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杨管发改发〔2016〕68号)和《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杨管发改发〔2016〕99号)同时废止。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