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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人民法院
善意文明执行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杨陵某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企业名下的财产设备,强制拍卖实现其债权。
执行立案后,又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因企业暂时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其本人因业务需要也经常出差,如将企业及其本人采取限制措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向法院提出愿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在企业经营回款后首先保证申请执行人债权,如不能按时履行,愿以担保财产折价拍卖优先支付段某。
后查明,该企业一直信誉良好,且发展前景可观,如强制拍卖该企业的财产,会导致企业不可逆的损失。法官综合评定后,考虑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暂缓采取强制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多次与段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企业分期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并不意味都要强制措施,对一些有发展前景但因客观原因暂时经营困难履行能力不足的企业和个人,对被执行人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尽量避免影响此类企业或个人的正常经营,但是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也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企业因疫情的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如果法院简单地对其名下设备及产品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不但影响企业的信誉也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若依法进行拍卖,申请人要额外支付高昂的评估费用、也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混乱,甚至倒闭。
针对申请执行人的顾虑,本案运用了法人个人财产担保优先受偿的方式,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法院“放水养鱼”的执行措施而可能造成的执行风险,又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渡过难关,不因法院强制拍卖造成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污点”及财产的额外损失,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取得了双赢。(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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