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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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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近日,示范区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所需材料、认定程序、认定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具体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杨凌示范区两级人社部门所认定人员须具有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户籍或长期(在杨凌示范区居住满半年以上)居住在杨凌示范区,包括:
(一)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已按时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失业人员,该类人员在失业期间未在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近两年毕业的国家统招大中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人员。
(三)失业的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四)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后尚未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退役军人;未就业的军烈属是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且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
(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未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指法定年龄内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且登记失业的家庭成员。
(七)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八)失去土地的困难农民。是指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因为政府规划进行整体改造或搬迁而失去土地且符合以上七类情形之一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九)省、示范区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认定所需资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及认定标准,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共性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及本人页)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2、3页)
3.《杨凌示范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个性资料
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2.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的残疾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4.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军人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申请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单亲家庭,需提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含首页及所有家庭成员页);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2、3页)。
7.失去土地的困难农民:
(1)失地证明原件(加盖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章);
(2)低保家庭失地农民需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失地农民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未成年人页复印件。
(4)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失地农民需出具《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军人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残疾的失地农民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应由本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杨凌示范区(杨陵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个人长期未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住的,向本人常住地社区(村)进行申请。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定管理。户籍在李台街道办和揉谷镇的向杨凌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在五泉、大寨和杨陵街道办的向杨陵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社区(村)工作人员查验个人申请提交的资料,并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对其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复审。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养老经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复查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示范区、杨陵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对核查后审核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分别报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四)认定。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级就业援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上标注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四、认定要求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个人无就业愿望或无就业能力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人员)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3.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有经营性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车辆、土地流转等情形)
9.在认定过程中,经群众投诉、举报并被核实存在虚报、冒充、欺骗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10.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示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杨陵区就业管理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开展。年审期限按照该人员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资料同认定时一致。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年审内容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村)要分别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对就业困难人员详细情况进行记载。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定期走访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逐级向街道办劳保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反馈情况,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出,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累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3次以上)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
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杨凌示范区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杨凌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由个人承担基础利率1.5个百分点以下的利息,剩余部分由人社部门承担贴息。
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含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养老、医疗、失业3个险种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配套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养老、医疗、失业3个险种最低缴费标准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人社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就业。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政策咨询、专项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跨区域劳动转移、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援助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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