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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杨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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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杨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开始
近期,示范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卫健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杨管医保发〔2022〕22号),公布了示范区2022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今年缴费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赶紧来了解一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三、参保资助政策
全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70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40元,两级民政部门分别按照每人20元补助标准列入年初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3、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参保个人缴费70元,由残联纳入“每年为残疾人办十件实事”给予资助280元。
4、乡村振兴部门当年新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参保个人缴费70元,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240元,两级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按照每人20元补助标准列入年初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5、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个人缴费230元,两级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按照每人60元补助标准列入年初预算,由两级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6、农村原计划生育户家庭(户)成员参保个人缴费330元,由卫生健康专项资金资助20元。
7、被征地农民正常参保缴费,由两级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8、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
9、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正常参保缴费,由财政专款给予资助。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区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以示范区医保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商定后发布的缴费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参保缴费渠道
(一)一般人员缴费渠道
按照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和渠道,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1、建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智慧柜员机(STM),营业网点柜面。
2、杨凌农村商业银行助农E终端,手机银行应用,网上银行及ATM自助机和营业网点柜面。
3、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手机银行应用,光大银行微信云缴费。
4、各镇办、村(社区)委托代征方式。
5、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营业窗口。
(二)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征地农民、退役军人部分优抚对象、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由相应资助部门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医疗救助资金资助、财政补助部分收缴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3、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残联将个人缴费、资助资金收缴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4、农村原计划生育户家庭(户)成员由卫健部门将个人缴费、资助资金收缴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5、乡村振兴部门当年新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将个人缴费、医疗救助资金资助、财政补助部分收缴后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票据
缴费人使用自助终端的,机打缴费小票作为缴费依据;通过银行线上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在银行柜面缴费的,可直接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以上缴费人根据需要可持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各镇办、村(社区)等受委托代收组织(机构)征收现金时,可以向缴费人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集中申报缴纳入库后,参保缴费个人(或委托代收组织)可根据需要,持个人身份证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六、身份认定和缴费确认
(一)身份认定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2、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杨陵区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杨陵区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3、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缴费确认
1、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2、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集中缴费期开始后,2022年度政策允许参保缴费的特殊人群,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
3、重复缴费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4、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5、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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