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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转账 分手了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杨陵区人民法院五泉法庭审结一起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返还不当得利款52000元。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2019年通过网络相识,之后一直保持联系,2021年6月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从6月23日至12月21日,先后八次向被告转账64000余元,期间还有数笔小额转账。2022年2月被告提出分手。之后黄某要求刘某返还转账的款项,刘某予以拒绝,故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认为黄某给自己的转款均是无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黄某返还其中的三笔共计52000元不当得利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男女朋友间的赠与可以分为: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为了拉近彼此的关系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属于增进感情的赠与(例如:共同吃饭、看电影、特殊节日、特殊数字等),这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下,如赠与人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本案中,黄某给刘某的三笔共计52000元的转账明显超出了男女礼尚往来、拉近关系的范围,带有与刘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现双方已经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款项给付的目的消灭,刘某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此,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爱意需要表达,并非转账一种,区分两种赠与,分手也不难堪。(曹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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