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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暂行)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示范区药品价格监管,推进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引导医药机构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分析,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常用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完善药品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规范引导医药机构合理确定药品价格,维护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信息监测,是指医保行政部门对区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和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监测日常管理和信息上报。监测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名单由杨陵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监测范围的定点医药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的常规药品销售价格信息监测报告工作。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四条 为确保监测药品价格变化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将监测范围内销量较大的同种类同规格常规药品确定为监测药品。杨陵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销售情况,适时调整监测药品种类及其规格,并及时公布。监测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药品种类和规格报送监测信息。
  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被监测药品种类、规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二)被监测药品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趋势预报预警;(三)与被监测药品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常规药品销售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监测和定点价格监测为基础,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上报相关监测信息,如遇节假日,需在放假前一个工作日报送。杨陵区医疗保障局要不定期开展药品价格专项调查或临时性调查,收集、整理价格监测数据资料。
  第七条 各监测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按月上报制式表格,报表需经医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药品价格监测电子档案资料。
  第八条 各监测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确保价格监测信息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九条 监测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价格监测信息不实,带来不良影响的,杨陵区医疗保障局报经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两级医保部门将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数据的上报率、及时性及准确性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杨陵区医疗保障局不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督导检查,对监测定点医药机构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抽查、核实,保证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同时加快推进医药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和药品品种监测全覆盖,完善医药机构HIS系统价格数据信息自动获取、全量监测、智能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价格信息发布主体单位为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定期发布杨凌示范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对杨陵区医保局上报的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引导消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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