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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药品集中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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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药品集中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印发杨凌示范区药品集中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监管,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医保改革大力使用集采药品积极性,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采使用和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区药品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由两级医保部门共同管理,其中,杨凌示范区医院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医院由示范区医保局负责,区内其他参与药品集采的医疗机构由杨陵区医保局负责。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核算。资金实行分级审核拨付,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承担,分担比例按照基金结余规模确定,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承担64%、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担36%。分担比例视医保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不得超过结余测算基数50%。
第七条
对于采购周期内合同未100%签订、约定采购量未100%完成、集采药品款项未100%回款以及中选药品加价、串换、转卖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第八条
对示范区参加药品集采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政策情况进行考核。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按考核等次所对应的比例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50%、40%、30%支付,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九条
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集采药品和该批次的增加采购量统一纳入同批次测算范围。门特、门慢和住院使用的集采药品医保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测算范围,异地就医、非杨凌医保使用的集采药品医保支付资金及自费患者使用的集采药品金额均不纳入测算范围。
第十条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测算基数=中选药品使用量×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数×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50%(最高为50%,具体比例根据考核等次确定)
其中:中选药品使用量和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由医疗机构提供并报经办机构核定,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由示范区医保局提供。
第三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考核是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按照药品集采工作分工,共同参与并履行考核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考核要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经办机构要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资金拨付要与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三条
考核关键指标包括: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按时结清药款等。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增长、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线下采购占比、规范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措施、规范中选药品的流转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根据得分对应四个等次,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等次;60分(含)-80分(不含)为合格等次;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考核得分将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采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根据考核得分对应的考核等次将用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具体金额。
第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医务人员、集采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绩效发放,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参与药品集采的医疗机构是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如期完成国家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按时做好药品采购回款工作,制定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结余留用资金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进一步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九条
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结余留用资金预算、支出、结算工作,要将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纳入基本医保预决算管理,单设科目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医保基金财务制度和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管理政策。同时,做好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发放、基本医保基金拨付等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审计,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合规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增强对药品集采政策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结余留用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拓展集采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对结余留用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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