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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或租赁中,中介被“跳单”怎么办?
民法典亮点 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有助于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例】
  2019年3月,张某委托玛哈公司销售其名下一间门面房,赵某有意购买该门面房,双方见面一番讨价还价后,在玛哈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玛哈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中介服务佣金。张某要求玛哈公司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服务费。为尽快拿到佣金,玛哈公司承诺60日内办妥。
  然而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却出现了变故。张某认为玛哈公司测算税费多,要求减少服务佣金,玛哈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超过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后,张某委托另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张某拒绝向玛哈公司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玛哈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佣金。
  【解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嘉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袁震
  实践中,形形色色不通过中介缔约,但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获取缔约利益,规避中介报酬支付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跳中介”。合同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造成被“跳单”中介维权难,民法典弥补了这一漏洞。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玛哈公司介绍张某与第三人赵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完成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应当为此支付佣金,代办房屋登记手续只是中介合同成立后的额外义务,不能成为不支付佣金的理由。
  认定是否“跳单”主要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看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中介服务;二是看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中介成交;三是看委托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
  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人人都应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说话算数,童叟无欺。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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