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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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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从2020年6月1日起,《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办法》指出,具有9种失信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9种失信行为: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如何惩戒失信机构和从业人员?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程序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屡犯不改、损失重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的名单需要包括哪些信息?
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名单管理工作,多渠道发布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1.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2.从业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3.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4.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养老市场需求巨大。养老服务是个良心事业,服务的是老年人,解决的是社会问题,既需要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诚善之心去做,也要用健全完善的制度去保障。(来源: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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