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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解读
  近日,记者从示范区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示范区医保局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了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二、减征期限2020年2月—2020年6月,对符合减征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减半征收,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3.8%,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
  三、缓缴政策
  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示范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缓缴、补办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全力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要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医保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并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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