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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扣留车辆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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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扣留车辆处理的公告
现将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区大队(一大队)、杨陵大队(二大队)截止2019年9月30日依法扣留的因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未补办相应手续、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166辆车辆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携带车辆的合法证明等相关凭证到新区大队(一大队)、杨陵大队(二大队)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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