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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
杨凌示范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
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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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
根据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7〕40号)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示范区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签订合同当年度可享受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从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当年度起,可享受不超过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一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享受补贴险种为养老、医疗、失业三项。
第三条 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额度,为当年度最低缴费额度单位配套部分。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额度为当年度最低缴费额度2/3。自主创业人员需独立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参与创办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实体且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第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四)与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银行账户。
自主创业人员还需提供出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第五 条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按照管辖区域提交对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汇总和初审后统一报送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会同财政部门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程序由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杨凌示范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发放操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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