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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下发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禁止让学生“轮流坐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7部门近日共同下发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这些学校可申请认定贫困生
  记者近日了解到,办法明确,认定的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在园幼儿)是指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要有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
  办法明确,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
  高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
  认定重点考虑六个方面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考虑六个方面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因素(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突发状况因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学生消费因素(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和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公示信息需保护学生隐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学校应提前告知学生认定政策,经学生或家长申请,学校认定小组根据相关材料和“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情形的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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