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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自行车可办临牌上路
■过渡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4月15日前已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
记者近日获悉,陕西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为电动自行车健康发展“立规矩”。其中明确,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可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因此,销售商必须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按照《通告》,用户购买车辆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鼓励采取智能化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对那些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根据《公告》将实行过渡期政策。具体来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
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公告》明确,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篷、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
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
(三秦都市报首席记者 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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