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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摘登)
  编者按
  4月23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就业工作的具体举措。现将重点内容予以摘登。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
  (一)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大力实施“3631”方略,建设全省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营商环境,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动杨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惠企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安排部署,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
  (四)指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等方式,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分流安置等方式,扩充内部就业容量。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裁员名单、时间、步骤、补偿办法等,履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介入,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失业保险申领等服务项目。
  (五)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工种相近、待遇相当、员工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盈缺调剂的方式,向缺工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统一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就业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接手续。
  (六)建立企业帮扶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相关职能部门和入区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当前存在的实际困难,征求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职能部门和入区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得到解决。按照《关于调整处级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企业的通知》(杨办发[2018]47号)要求,由处级领导所在部门对处级领导包抓联系企业开展“上门问需”活动,每季度至少上门调研一次,及时收集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解决。在调研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搞陪同、不做方案、不讲排场,聚焦具体问题,注重实际效果。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七)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构建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推进住所信息申报制、完善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认真贯彻落实《杨凌示范区加快人才集聚十条政策措施》、《杨凌示范区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各类人群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限额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全面落实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和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
  (九)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的原则,加快建设“重点人群全覆盖、重点产业全覆盖、城乡区域全覆盖”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创业载体提升孵化能力,按照“要素齐全、即时服务、一次办结”的原则,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登记注册、税收社保缴纳、人力资源服务、财务法务事务代理、融资贷款、创业技能提升培训、专家导师指导等标准化服务,对达到标准化要求的创业载体,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焦主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杨陵区与驻区高校合作,建设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区级创业中心,鼓励各镇办与龙头企业和各类投资人合作,建设以返乡人员和当地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镇办级创业中心,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一站式”创业服务。
  三、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十)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企业制订的在岗职工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需事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十二)大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按规定取消就业培训项目定点机构认定制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培训许可程序、资金补贴办法、培训过程监管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现行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三)大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结合新媒体、新业态、新技术发展趋势和三产融合发展特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现代农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开展新型农民培训,采取“集中面授+案例研究+研讨交流+跟踪服务”的方式,向农业从业者传授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用技术等各方面知识和技能,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大幅提升农业产业创业成功率和收益率,激发广大劳动者从事涉农产业创业热情,扩充农业农村就业容量。
  (十四)加大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力度。聘请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职业经理人专题培训讲座,讲授包括劳动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创业意识、团队建设、市场营销、宏观经济形势等关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知识和案例,提升职业经理人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助力企业健康成长。
  四、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贫困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等重点就业群体,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户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的重点就业群体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企业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就业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500元的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十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一千青年见习计划,按照中省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至3-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积极兑现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见习人员就业,提升见习效果。
  (十七)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力度。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重点就业群体中的长期失业人员实行托底安置,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特困劳动者渡过难关。
  (十八)保障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经建档后依档提供常态化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补助,救助或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大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低保范围,给予兜底保障。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摆渡”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十九)支持困难对象多元化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新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改进经办服务方式,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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