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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收现金是否违法?
  现金在我国是作用最基础、群众最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但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些拒收人民币现金、炒作“无现金”概念的行为,这损害了国家货币的法定地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长远看还会危及金融安全。
  属于拒收现金
  (一)部分公共服务类单位虽然提供便民缴费窗口,窗口有工作人员,但只能刷卡、刷手机,却不收取现金,也无委托代收的行为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二)部分保险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办理投保业务时,以保监委有规定不能现金缴纳为由,只能使用电子支付,也无委托代收的行为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三)部分餐饮企业盲目跟风,以互联网新业态为名,使用手机点餐、平板电脑点餐后,强制线上支付,不收取现金,这种错误地认为不收现金就“高端”了的行为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不属于拒收现金
  (一)部分旅游景区园区内活动及消费项目须使用内部卡消费,但景区门口设置有统一的收银,能实现现金支付和购卡充值的不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二)对于电商平台、无人销售、自助服务、网络政务等场景,以网络化、无人化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也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的不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三)对于利用现代化技术和互联网思维而打造的、无需人员值守和保安的智慧停车场,因无工作人员,不具备现金收取条件的不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除《(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的确实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而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之外,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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