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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
各地11月底前开始执行
  本报讯 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经过谈判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白血病等多个癌种。
  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其间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国家医保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通知还对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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