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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近年来扣留、滞留机动车统一处理的公告

  各相关车主:
  经研究,我支队决定对近年来全队所扣留及滞留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进行统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05号公布)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被扣留、滞留我队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前来接受处理,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相关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送交机动车回收公司,所得价款上缴杨凌示范区财政局;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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