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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运输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 最高罚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唐生辉)近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杨凌示范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运输、消纳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的规定;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工地围挡外侧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洁,确保无建筑垃圾、泥土、散落物料;工程完工后,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应当在15日内清除完毕;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送到社区内设置的建筑垃圾收集点堆放。
《办法》指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装载和倾卸,不得擅自倾倒;装载适量,不得超载、超高、超限;覆盖严密,不得撒漏和产生扬尘;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不得遮挡、污损号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不得擅自变更路线和时间,不得超速行驶。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暂存堆场和综合处理设施。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示范区城管局杨陵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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