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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再办理和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类)的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赋予安监部门职责,杨凌安监部门截至2018年7月23日对农药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
  由于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颁发和日常监管(杨陵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杨陵区农林局),安监部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研究,决定对2018年7月23日前颁发的47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类)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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