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人才集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示范区建设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近日,杨凌示范区出台“加快人才集聚十条政策措施”。
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在示范区城区及建制镇中心社区申请落户;户籍登记在示范区城区及建制镇中心社区的人员,其近亲属可申请落户。
支持入区企业和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引进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 对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杨发〔2017〕34号)中规定的A类和B类人才),在高端人才社区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引进人才在杨凌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本人所有。对自带科研成果在杨凌创办企业的A、B类人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2%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
鼓励示范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大学毕业生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落户杨凌的,可聘用在事业单位或示范区国有企业工作,一次性补助10万元安家费,在杨凌购房的分3个年度补贴10万元,事业单位在空编情况下,可会同人社部门通过面试、组织考察程序,引进专业对口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对科教文卫、规划建设、信息技术、金融、会展等专业性较强行业以及自贸区建设急需紧缺的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或获得省级以上业务技术荣誉称号的专业人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可通过面试、组织考察程序引进。
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学本科高校毕业生到入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人事档案托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企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助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2年。
对在杨凌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杨凌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三个学历等次,分别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30平方米、20平方米保障住房,期限最长3年;无房源可以保障时,每人每月分别享受600元、400元、200元租房补贴,最长补助3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落户杨凌到入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3个年度补助10万元安家费,在杨凌购房的分3个年度补贴10万元。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 对经示范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入驻各类孵化基地,正常经营期间5年内免缴办公用房租金,为企业领办人免费提供60平方米保障房;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按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两年期内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大学生创业团队为其成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助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补助期限最长5年;创业团队成员认定为示范区高层次创业人才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创业团队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人才专项经费予以全额补贴,最长3年。
对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名列前三名且其项目在杨凌实现产业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鼓励驻区高校毕业生在杨凌稳定就业 驻区高校毕业生落户杨凌,暂未就业且将人事档案托管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社部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安置,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发放岗位补贴,最长期限2年。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第四条规定的各项待遇。在区内自主创业符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条件的享受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加大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招引力度 对企业引进的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奖励。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企业输送中级及以上技工,技工在区内企业工作满1年且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奖励。
入区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机制 对为示范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入区企业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杨发〔2017〕34号)中规定的A、B类人才)的中介组织,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落户杨凌且将人事档案托管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每引进一人按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中介组织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入区企业自主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中介组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支持企业建设科研创新平台 区内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于企业建成的国家、省、示范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加大人才专项投入 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每年按示范区地方财政收入的3%考虑安排人才专项经费,用于兑现人才各项奖励政策。
本政策与驻区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主管部门现行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标准执行,先按专项政策兑现,不足部分由人才专项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