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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方式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通过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提供借款为非法吸收资金的;
  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以股权上市增值、境外投资为名,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专门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部分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有巨大升值空间为名,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从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互联网借贷信息平台为名,欺骗公众有银行存管进而非法吸收资金的;
  通过发布媒体广告、举行财富讲座、散发传单、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形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名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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