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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而昧也犯罪
  案例:村民王某在镇上开了一家王记餐厅。有一天张某到王某的餐厅吃饭,吃完饭后把随身带的提包忘在桌子上,提包里装有张某卖棉花的700元现金。张某快回到家时才发现包丢了,赶忙回到王记餐厅,问王某有没有见到自己的提包。王某谎称看见有个客人拿走了提包,但是说不出客人是谁,张某于是到派出所报案。民警找王某调查情况时,王某坚持说张某的提包被人拿走了,不是自己捡了。民警又找同时吃饭的客人林某、吴某,他们都说看到王某拿了提包,但是王某仍矢口否认。后来,民警在王某卧室的床下找到了张某的提包和700元。在证据面前,王某无话可说,只好承认是自己拿了。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评析:“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相信很多人对这首歌都耳熟能详。拾金不昧是一种良好的品德,相反,拾金而昧则是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这些都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但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问题。《刑法》规定,拾物不还,数额较大的话,构成侵占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明确的是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自诉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本人把这类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而不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本案中,张某将自己装有700元钱的提包遗忘在王某的餐厅里,王某在张某要求归还时,理应立即将提包归还,但由于王某利欲熏心,贪图不义之财拒绝将提包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他人财产罪,所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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