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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后实行五级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8年起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实行五级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温馨提示:国家已启动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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