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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不由镇任免
  案例:2010年3月,蒋某经节塘村村民选举,以83%的高得票率当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其上任后,提出“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村里前几年的账务进行清理,同时实行合理开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因而甚得民心。然而,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却得罪了许多利益获得者和上级有关领导。2011年1月6日,节塘村所在镇的一位干部在全镇党员培训班上突然宣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罢免蒋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理由是蒋某“作风专横”,不能很好地团结村委会班子成员,尤其是与村支书在工作中分歧较大,使得村里的一些工作难以开展。但蒋某认为这是无中生有,其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其对镇里的一些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才导致镇政府下决心对他采取措施。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撤销决定。经核查,县政府以镇政府的决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责令其撤销决定。
  评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民委员会不是基层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基层政府也不能任意干预其活动,包括对其领导人职务的决定和更换。本案中,镇政府认为村民选的村委会主任蒋某不听话,不利于“上传下达”,因此就把他“撤职”,这严重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此,县政府责令镇政府撤销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链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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